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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使用“某品牌同款”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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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在网店所销售的商品名称中标注“XX同款”字样,该行为增加了商品被搜索到的可能性,不当的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被控侵权人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权利人所生产,其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用于标注商品名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注册商标字样亦是权利人企业名称的简称,前述行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9)冀06知民初349号,审判长:牛育红;审判员:王琦;审判员:马媛】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爱华仕公司”)系第7099937号“爱华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即背包;书包;购物袋;钱包;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旅行包(箱);运动包;伞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该商标合法有效。“爱华仕”商标经过爱华仕公司不断的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滨月箱包厂保定白沟新城滨月箱包加工厂(以下称为“滨月箱包厂”)在阿里巴巴网开设网店(店铺名称:保定白沟新城滨月箱包加工厂),在该网店中销售的一款商品,名称标注为“厂家直销新款金属手提爱华仕同款16寸电脑包简约商务背包定作logo”。在阿里巴巴网店铺档案中,显示网店的名称为“保定白沟新城滨月箱包加工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箱包”,另有“月产量10000件”、“生产流水线4条”等信息。

爱华仕公司认为“爱华仕”标识在公众中(尤其在箱包类别中)影响广泛,当该类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时,在互联网上具有指引作用,可以帮助消费者第一时间搜寻到目标商品和经营主体。滨月箱包厂作为爱华仕公司的同行业者,销售过程中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爱华仕”,是故意攀附爱华仕公司的标识,增加其商品被搜索可能性,意图使得搜索“爱华仕”的用户可以优先看到其商品,不正当攫取本属于爱华仕公司的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滨月箱包厂滨月箱包厂未经爱华仕公司允许,在其阿里巴巴网开设的网店所销售的商品名称中标注“爱华仕同款”字样,该行为增加了滨月箱包厂商品被搜索到的可能性,不当的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侵害了爱华仕公司的合法权益。滨月箱包厂所销售的商品并非爱华仕公司所生产,其将爱华仕公司的“爱华仕”注册商标用于标注该商品名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侵害了爱华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爱华仕”字样亦是爱华仕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滨月箱包厂的该行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华仕公司要求滨月箱包厂停止侵害爱华仕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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